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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修复:类型不同,修复操作的路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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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衡量企业发展质量和信用的“试金石”,纳税信用在招投标、融资等领域的作用日益凸显,越来越受到市场主体的重视和关注。随着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推出,众多失信企业实现了纳税信用的修复。从实践看,失信企业的类型不同,纳税信用修复的操作路径也不同。

       需要进行纳税信用修复的失信企业主要有三类:因发生失信行为而纳税信用降级的一般企业、因关联企业失信而受到牵连的集团企业,以及经营陷入困难需要重新出发的破产重整企业。失信企业的类型不同,纳税信用修复的操作路径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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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企业:找到失信原因尽快

       纠正错误

       对于一般企业,只要把错误或不合规行为纠正,纳税信用即可很快修复。企业在提交修复申请前,首先应分析自己纳税信用降级的原因,有针对性地做好后续工作。目前,一般企业纳税信用降级主要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年度评价时因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指标扣分,进而导致纳税信用等级比上一年低;另一类是因直接判级导致纳税信用降级。举例来说,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或进入税务稽查“黑名单”时,其纳税信用等级会被直接判定为D级。

       找到原因,企业需要有的放矢地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如果是因发生失信行为导致信用指标扣分,被评为B级、C级或D级的,通常在纠正失信行为后,即可申请信用修复。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重点关注纠正失信行为时限。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区分30日内纠正、30日后本年纠正、30日后次年纠正三种情况。一般情况下,纠正失信行为越及时,修复加分越高,修复结果越好。

       如果企业被认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从而被直接判定为D级纳税人,除了必须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在提交纳税信用修复申请前的连续12个月内,确保无新增失信行为记录。需要注意的是,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起修复申请,如实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必要情况下,还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纠正失信行为的佐证材料。

       News

       集团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合适路径

       一旦集团企业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纳税信用等级被判定为D级,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将被直接判定为D级。

       对于因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纳税信用降为D级而被关联评定为D级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被关联企业”)来说,其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路径有两种:第一种是通过“源企业”修复,即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关联企业,完成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等级不再为D级后,由被关联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解除纳税信用D级关联;第二种是自行直接修复,即如果被关联企业在申请前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可以自行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需要关注的是,集团企业结构复杂,下属子公司、分支机构较多,再加上不同子公司、分支机构的实际情况不同,纳税信用修复的要求和难度也不一样。因此,必须统筹做好集团内成员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工作。特别是一些集团企业,在“源企业”非正常户状态被解除后,认为其已经不存在继续经营的价值,立即办理了注销,而没有先修复其纳税信用。这种情况下,被关联企业必须等待6个月才能修复自身的纳税信用,无疑将面临较高的时间成本和机会成本。对集团企业来说,如果确定要注销“源企业”,先修复“源企业”的纳税信用是更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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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整企业:把握前置条件顺势

       涅盘重生

       针对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税务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宽松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给予破产重整企业特殊的修复措施,破产重整企业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存在一个“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概念,它是指从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到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期间。值得注意的是,破产重整企业可以申请纳税信用修复的时点,不是“裁定批准”时,也不是“执行完毕”时,而是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后。换句话说,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是破产重整企业修复纳税信用的重要前置条件。这意味着,破产重整企业如果想进行纳税信用修复,必须优先考虑税收债权的及时清偿。

       达到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后,破产重整企业还要重点关注后续的程序性要求。破产重整企业在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应同步提供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及标准》,破产重整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纠正其失信行为的,无论纠正时间是否超过30日,统一按照“30日内纠正”对应的修复标准进行加分。对于部分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时,不受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的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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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原文标题:《纳税信用修复:找准方向“路路通”》

    编辑|甲乙丙丁

    排版|我有一个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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