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项税收优惠政策大礼包,2023年将继续执行!
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其中一部分于2022年底到期,
但也有很多政策在2023年仍旧继续执行!
究竟哪些可以继续执行呢?
和【微e管家】一起来看看吧~
01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优惠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已优惠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优惠期限】
2022.1.1-2024.12.31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减免企业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2022年第5号)
02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注:1、投资额为实缴投资额;2、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节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可按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人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经营所得)
注:1、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企业的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床头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2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159号)规定计算;3、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节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优惠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初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注:1、投资额为实缴投资额 2、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优惠期限】
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优惠延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财税〔2018〕55号
2、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计算
03
金融机构部分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4
企业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05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
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优惠
【优惠对象】
1、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向在孵化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优惠内容】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6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自主就业退伍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期限】
优惠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7
支持新冠肺炎疫情有关个税优惠
【优惠对象】
1、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
2、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
【优惠内容】
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8
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
【优惠对象】
1、单独申报
应按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注: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
2、并入综合所得
应纳税额=(年收入-减除费用-附加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x税率-速算扣除数
【优惠内容】
单独申报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8〕16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
09
免于办理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优惠
【免予办理】
1、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
2、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10
外籍个人优惠
【优惠对象】
1、居民个人
◆2023年12月31日之前,专项附加扣除,8项免税补贴只能享受其一,一经选择一个纳税年度不能变更
◆2023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享受8项免税优惠
2、非居民个人
◆2023年12月31日之前,享受8项免税优惠
◆2023年12月31日之后,不再享受8项免税优惠
【8项补贴】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11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税优惠政策
【优惠内容】
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限】
执行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2
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3
经营公租房租金收入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1、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
2、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14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2、《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15
高校学生公寓税收优惠
【优惠内容】
1、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2、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注:高校学生公寓,是为高校学生提供住校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税〔2019〕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6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17
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18
广宣费支出税前扣除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19
中央负责人任期激励优惠
【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激励:
单独申报:应纳税额=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收入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注: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对照月度税率表确定税率速算扣除数
适用时间:2023年12月31日前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3号、财税〔2018〕164号
20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优惠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
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1
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
【优惠内容】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号)
22
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23
国家商品储备优惠
【优惠内容】
1、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薄免征印花税
2、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地方当事人照章征收印花税)
3、对其自用承担的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优惠期限】
部分国家商品储备优惠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24
宣传文化免征增值税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2、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25
“十四五”相关税收优惠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进口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为从境外购买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而进口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以其他形式进口自用的承载科普影视作品的拷贝、工作带、硬盘;
2、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科普专用软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相关
1、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
“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免征增值税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种子种源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9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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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中创孵化器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