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刷单炒信……福建省曝光一批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
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
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
更好构建公平竞争的
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
小编现公布第三批共六个
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
一起来看看
01
武夷山市玲辉艾灸馆等3家艾灸馆
虚假宣传行为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武夷山市玲辉艾灸馆等3家艾灸馆通过播放电脑内视频素材的方式,向前来体验“做艾灸”服务的顾客推销多功能熏蒸仪、雷火灸等产品。在播放的视频中含有“使用艾灸仪后,糖尿病、高血糖、骨膜炎等病都改善了”“尿酸偏高,餐餐吃海鲜,到艾灸馆做艾灸3个多月,尿酸反而降低了”“到艾灸馆做艾灸4个多月,白发变黑了”“肌肉瘤原来有鸭蛋那么大,在艾灸馆做了三个月只有一个手指那么大了”“患有多年的息肉,买了艾灸仪回家,做五效合一(熏蒸)半年,近两年没去手术了”等内容,旨在宣传其经营的多功能熏蒸仪、蕲艾精油等产品具有“治疗糖尿病、高血糖、高血压、骨膜炎、腰椎间盘突出、帕金森、脑梗塞、囊肿、肌肉瘤、息肉、小叶增生、卵巢癌;降低尿酸;治疗儿童抑郁症、自闭症、情绪不稳定、缺乏生长激素、各种酶的问题;治疗感冒、头痛、腰腿痛、膝盖痛;治疗烧伤”等功效。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涉案产品既不是药品也非医疗器械,其提供的“做艾灸”服务亦不是医疗服务,其向顾客宣称的上述功能并无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夷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以罚款50万元,合计罚款150万元。
02
泉州睿泽食品有限公司
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通过虚构一个“33岁、外号叫‘乐哥’的退伍男子”的虚假人物,以骗取消费者信任。通过微信加人和组建微信群等方式销售颜如韵胶原蛋白肽饮、胶原蛋白肽低聚果饮和酵母胶原蛋白肽饮等食品。向客户宣传涉案食品具有“促进记忆力发育”“止咳平喘”“增强免疫力”“缓解假性近视”“治疗关节炎及酸痛”“修复敏感肌,修复子宫内膜厚度”“抑制癌细胞”等功效,但无相关材料证明上述产品具有其宣传的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万元。
03
厦门福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涉嫌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当事人在从事物流运输经营期间,为获取“顺丰”公司物流运输业务派单和竞争优势,向厦门顺丰速运有限公司有关负责人等给付现金“好处费”等共计760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04
厦门鑫华秦装饰有限公司
涉嫌商业混淆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承包“云山郡”栏杆施工项目,具体包含栏杆玻璃的采购、现场安装等,工程招标文件中推荐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信义”玻璃。经查明,当事人提供并安装在该工程中的玻璃成品并非“信义”牌玻璃,而是贴有“信义玻璃”字样的玻璃成品;且为确保顺利验收进场,当事人在供应商资质报审环节提供了其变造的信义四川公司授权生产加工文件;在产品取样报审阶段,提供了其变造的产品合格证以及产品检测报告。当事人造成混淆误认获取了不当竞争机会。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二)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43640元,罚款260100元,罚没款合计303740元。
05
泉州衣之霸纺织品有限公司
网络刷单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天猫平台上开设“播播星旗舰店”,主要销售鞋类产品。为提高店铺的销量,当事人设置刷单部门,联系刷手刷单,虚构交易,自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2日,自行组织刷单,涉及刷单总数28603单、刷单金额2060723元,刷单佣金143731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泉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构交易的行为,并处罚款50万元。
06
融商(漳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销售其开发的大城时代二期商品房时进行了有奖销售。该有奖销售活动事前并未制定相应的文字活动方案,没有明确公布奖品种类、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数量、中奖概率、兑奖方式等法定公开内容,对现场即时开奖超过五百元奖项的兑奖情况也没有随时公示,影响兑奖。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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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福建市场监管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