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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别被侵权后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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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5日上午,2023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日福建(福州)分会场活动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福建分中心报告厅举行。作为福州市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微联科技有幸参与此次活动。

  会上,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发布了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件涉及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多个领域,对体现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协同作用、正确认定重复侵权、高效处理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等方面具有典型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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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联科技从案例中汲取经验做法和服务思路,对于为社会公众、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申请人或权利人提供全面的、有效的、操作性强的公共信息服务更有信心。

  


2022年

福建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01

“鞋(保暖鞋2030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北京星美健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日获得名称为“鞋(保暖鞋2030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2030268015.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北京星美健商贸有限公司与请求人广州华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许可华骏公司使用该专利,并授权华骏公司采取诉讼的方式打击侵权行为,请求人华骏公司作为特别授权人有权单独提起诉讼。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崔某某未经授权擅自在淘宝网上以“足力健专柜专店”的销售涉案专利产品,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遂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根据《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合作协议》,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

  典型意义

  我国专利纠纷解决实行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此案体现了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的协同作用,双方统一相关标准,及时促成调解并引导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极大地提高了保护效率。


02

“佛珠计数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胡溢于2018年10月12日获得名称为“佛珠计数器”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1830084846.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胡溢授权请求人蔡德华以普通许可的方式使用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备案号:X2020980003912);请求人同时获得了进行市场维权的授权委托。请求人曾于2020年发现被请求人黄某某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向其发送律师函后,与黄某某经协商签订了和解协议,黄某某保证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实施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2022年2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继续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请求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如下处理请求:1.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并销毁或拆解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设备、模具;2.没收被请求人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经审理,莆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在相关部位上设计特征基本相同,属于相近似设计,被请求人侵权行为成立,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由于请求人事先未就被请求人侵犯涉案专利的侵权行为向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过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过诉讼,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对请求人的重复侵权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专利法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重复侵权的认定属于故意的范畴,因此,如何认定重复侵权是个难题,此案根据《福建省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进行了认定,为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了借鉴意义。


03

“一种发光旋转风车”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泉州格瑞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获得名称为“一种发光旋转风车”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1620105202.7。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泉州市普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经审理,泉州市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认定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依法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请求人不服该行政裁决,于2021年10月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22年3月25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行政裁决决定。请求人因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2022最高法知行终409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县(区)级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法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作出行政裁决,且经行政诉讼得到两级法院维持,体现了基层专利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能力和水平。


04

“鞋底(YY2186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成都洛克斯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获得名称为“鞋底(YY21863)”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 202130496537.2。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晋江豪斯鞋材有限公司在生产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遂向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对涉嫌侵权产品进行抽样取证,并委托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进行知识产权鉴定咨询,泉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出具《知识产权鉴定咨询意见书》。认定涉嫌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技术支撑作用,对请求人的权利范围做了合理地界定,明晰外观设计的权利保护范围,及时定分止争,对维护当地主导产业市场秩序健康发展具有典型意义。


05

“包装袋(葡萄柚2)”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漳州华红润农产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获得名称为“包装袋(葡萄柚2)”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 ZL202130698419.X。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被漳州新农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网络上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向漳州市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处理请求。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后,指导运用“漳州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服务平台”、漳州市“公捷在线取证平台”,有效固定线上违法证据。并充分利用漳州市局与阿里巴巴公司的快速协查通道,获取了被请求人的销售信息。根据现场调查情况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反馈资料,确认被请求人最早的交易行为早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平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构成侵权,驳回请求人的处理请求的行政裁决。

  典型意义

  电子商务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频发,也是现在专利执法的重要领域,此案综合运用“漳州市知识产权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和“公捷在线取证平台”,监测涉嫌违法线索,为数据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新思路和新途径。


06

“一种轮式砂石分离机”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裁决案


  案情简介

  请求人厦门市泉能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获得名称为“一种轮式砂石分离机”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 ZL 202021553837.6。该专利权在请求人提起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时合法有效。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厦门市海润智辉工贸有限公司进行仿造、生产、销售请求人享有专利权的产品,遂诉请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经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查明请求人在立案前曾向被请求人销售“砂石分离机”产品。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涉嫌侵权产品为非请求人销售给被请求人。因被请求人在本案立案前以合理对价向请求人购买了上述“砂石分离机”专利产品,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被请求人在专利侵权纠纷立案前以合理对价向请求人购买了上述“砂石分离机”专利产品,根据“权利用尽”原则,被请求人销售及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涉案专利权。该案被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07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侵犯“冰墩墩”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22年1月25日自福州嘉之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35元/个的价格购入空白手机壳401个,购进金额14035元,未经授权,在所购的空白手机壳上使用“墩墩向未来”、“可爱墩墩”、“hi墩墩”、“墩墩滑雪”标志,并于2022年2月8日至2月9日,在天猫平台上的网店“尚尚呈品数码旗舰店”销售。当事人在手机壳上所使用的标志,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第 A000005 号“北京 2022 年冬奥会”标志、第A000020 号标志(“冰墩墩”)近似。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所指的从轻处罚情形。因此,对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带有“冰墩墩”图案的苹果手机壳21个、UV平板打印机(东申牌,型号DS—A3UV—05)1个;2.没收违法所得5801元;3.罚款50000元。

  典型意义

  执法部门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行政执法手段,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了行为人违法情节、后果和态度,作出了公正适当的处罚。本案是在国家举办的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落实严保护、快保护的生动案例,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加强奥林匹克标志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很强警示和引导作用。


08

龙岩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新罗区佳鑫珠宝行涉嫌销售侵犯

第G1189929、G866763、340247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金饰品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涉嫌销售侵犯第G1189929号“图片”、第G866763号“图片”、第340247号“BVLGARI”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K金饰品,无法提供18K金饰品的进货来源及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许可,且当事人明确知道其所销售上述侵权商品的价格仅为正品销售价格的1/5至1/6之间,不属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在要求权利人出具鉴别报告过程中,对于商标部位特征比对照片和文字表述进行了着重要求。经权利所有权人委托的上海精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爱马仕〔上海〕商贸有限公司鉴别,现场查获的当事人店内印有或带有“BVLGARI”、图片图片商标的18K金饰品均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为6399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 给予从轻处罚。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涉案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8K金饰品,处以人民币5万元的罚款。


  典型意义

  本案执法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对权利人出具鉴别报告提出具体要求,协调开展侵权鉴定事宜,并进行违法事实认定,对知识产权鉴定意见如何更有效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证据有一定指导作用。本案商品涉及国际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的有效保护不仅关系到商标权人的利益,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所需。


09

厦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查处

厦门艾帝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侵犯

第A000001、A000020号

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18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厦门艾帝儿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月10日向汕头市某玩具商行网购50套积木作为商业推广的赠品,同时设计并发布海报进行宣传,该海报上使用了与冰墩墩标志近似的标志。当事人网购的50套积木上使用的标志,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第A000001号奥林匹克标志近似,足以引人混淆;海报上的使用的图形,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第A000020号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相似度高,当事人使用上述足以引人误解为奥林匹克标志的积木和图形,未获得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许可。至案发时,当事人已赠送出2套积木。且当事人于2022年2月11日违法使用奥林匹克标志后,共有7788元的营业收入。另经查明,该笔营业收入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关。厦门市市场监管局认定当事人未获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奥林匹克标志的图形,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做出没收48套冰墩墩积木侵权产品并予以3.75万元人民币处罚。

  典型意义

  本案从文字、数字、图形的结合方式、大小比例、颜色、形态等外观因素,以及该标志使用的场合、普通观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是否容易造成误解等主观、客观因素,多维度考量,认定该近似标志为“足以引人误认”。同时,办案人员从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购买侵权问题积木用于积攒赠送的行为属于商业活动的一部分考量,认定网购侵权产品用于赠送的行为构成侵权。这种办案思路可供同类型的案件参考、借鉴。


10

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侵犯“泰宁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7日,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泰宁县腾福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车间生产品名为“兰花串”的豆腐串(油炸豆腐干),包装袋上标注有“寻找泰味”、“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商标持有人授权的情况下,以0.29元/个的价格委托他人设计印制了1000个含有“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的包装袋,至被查处之日共使用了350个包装袋,剩余650个包装袋未使用,违法经营额为3688.5元,截止案发当日全部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未经授权在其豆腐制品的包装上标注“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与泰宁县旅游食品行业协会注册的“泰宁上青游浆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似,依据《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等规定,三明市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当事人生产的兰花串70箱,没收剩余包装袋650个;3.罚款人民币6.5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件积极适用《商标侵权判断标准》,认定当事人未经许可,在其商品包装上使用“上青游浆豆腐 地理标志证明”字样,构成侵犯“泰宁上青游浆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事实。该案的查处,维护了泰宁上青游浆豆腐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合法权益,是对泰宁上青游浆豆腐这一当地优质特色产品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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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 | 福建知识产权

  图 片 | 何外勤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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