恭喜!免征2种税!
这两种税费
一般纳税人免征!
作为一般纳税人,有两种税费是免征的!你知道吗?
1.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免征附加税费
文件中提到: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也就是说,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销售收入达不到10万元的话,可以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2.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公告中提到:“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也就是说,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标准,不管是小规模还是一般纳税人,享受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税收优惠。
这五项优惠政策
继续执行!
2024年,很多之前的政策已经过期了,但还有五项优惠政策依旧继续执行中,一起来看一下:
1.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税政策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
一、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3.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取得退税资格的次月1日起执行。
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税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5.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
为了鼓励煤炭资源集约开采利用,自2023年9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充填开采置换出来的煤炭,资源税减征50%。
不征增值税的13种情况
1.资产重组
纳税人资产重组,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
2.工本费收入
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3.符合条件的代购货物行为
代购货物行为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不征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
4.融资性售后回租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注:属于贷款服务。
5.会员费收入
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会员费收入不征增值税。
6.销售符合条件的二手车
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不征收增值税: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7.供应开采未加工天然水
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 不征增值税。
8.收入财政补贴
①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征收增值税;
②取得其他情形财政补贴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③纳税人取得中央财政补贴,不征收增值税。
9.营改增有关事项规定
①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②存款利息;
③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④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10.社会组织收取的会费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11.2016年53号文件规定行为
①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
②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③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12.2017年45号文件规定行为
①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②代收车船税;
③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④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⑤不征税自来水。
13.经济补偿款
经济补偿款不是价外费用的,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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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立轩财税、税务经理人、学税、猫叔说税、每日会计实操、税务师顾姐等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