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通知丨福建省关于2024年度“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审批局、财政金融局:
为深入实施做大做强做优数字经济行动计划,培育建设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激活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根据《福建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数据管理局、省财政厅组织开展2024年度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
聚焦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较大产业规模且产业链较为完善的数字经济细分行业,推进集聚区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推动主导细分行业迈向中高端,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促进集聚区企业引培、基建配套、科技创新、公共服务、要素支撑等协同发展,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
(二)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
聚焦省内重点行业领域及地方特色产业,支持产业优势明显、平台基础成熟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或县(市、区)开展试点,围绕构建完善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指为企业数据规模化汇集、供给、流通、交易等提供支撑、承载服务的基础平台)、推动企业数据高质量供给和高效流通、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数据应用赋能创新等任务,探索数据要素赋能地方产业发展的有效路径,推动以数据流引领行业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物资流聚集,为地方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提供“数据要素×”示范样板。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
集聚区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作为申报和建设主体。申报基本条件包括:
1.主导产业清晰。集聚区主导产业聚焦,产业链较为完整,有“链主”企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入驻,主导产业相关企业年度总营业收入达50亿元以上,有20家以上相关同类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配套服务企业或机构集聚。
2.创新能力突出。具备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科技研发能力或相应的技术支撑条件,建有科技创新平台、创新创业平台等,聚集科技型人才、科研团队,形成较完善的科技服务体系。
3.产业配套健全。集聚区内具有开展技术转化、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法律咨询、创新创业指导、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数字化管理服务、资源共享能力较强。
4.示范效应显著。集聚区内有数字经济相关创新平台、示范基地、优秀产品、标杆项目、解决方案、应用场景等各类试点示范项目。
5.目标定位明确。集聚区有科学合理的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有明确的发展目标和建设内容。重点推动建设数字化综合管理平台、应用服务平台;建设完善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积极铸链、强链、补链。
6.产业生态良好。集聚区有明确的牵头负责部门和管理机构,近3年内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网络安全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方面没有违法违规情况。
(二)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以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或县(市、区)政府作为试点申报主体。申报基本条件包括:
1.平台基础成熟。试点区域已建有面向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销售、流通等环节提供数据服务的行业数据服务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等,且平台具备升级为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的技术条件。平台已承载汇集100家以上企业数据,或接入200家以上企业;平台已对外开展数据服务,支撑跨企业主体数据应用,应用场景数量达到5个以上。数据流通交易平台须由具有交易牌照的数据交易场所建设运营。
2.产业基础良好。试点区域拥有一定规模的产业集群或特色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形成协作发展格局,已开展一定形式的跨企业数据应用,具有进一步深化数据融合应用的需求和基础。
3.规划方向清晰。试点区域有清晰的数据要素赋能产业发展方面的规划,有能力对平台进行持续运营及迭代优化,推动构建行业数据要素供给流通体系,实现数据赋能产业发展。
4.示范效应显著。落地的应用场景案例具备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解决行业内企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共性问题,切实满足企业发展需求,具有较强示范引领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标准
根据本专项申报实际情况,省数据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组织评审、公示等流程后,择优遴选5个左右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和10个左右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由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厦门市符合条件的项目由市级财政统筹考虑安排资金支持)。
(一)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
给予每个省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安排不超过2000万元奖补,支持集聚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字化平台建设等。
(二)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
经评选通过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或试点县(市、区)政府,按照《福建省促进数据要素流通交易的若干措施》要求,以不超过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资金须用于推动现有行业数据服务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进一步提升数据要素相关能力,推动平台成为汇集、供给、流通和应用企业数据的枢纽,提升为区域性、行业性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
四、申报要求
(一)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要认真做好专项组织申报工作,指导项目建设单位编写申报材料,列入福建省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
(二)请各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择优选择条件成熟、发展基础好的项目,联合行文向省数据管理局推荐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材料严格审核把关、现场实地查看,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地可申报2个产业集聚区项目和3个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项目。同个项目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项目建设单位应实事求是制定建设方案,并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和相关附件真实性予以说明,按规定填写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项目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电子版需word可编辑版与盖章扫描版同时提供),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申报表、相关附件等一并装订成册。本次申报于2024年6月28日截止,集聚区、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申报材料分别送达至省数据管理局数经处、数据处和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四)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或企业,三年内取消申报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资格,并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2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附件:1.集聚区建设方案提纲
2.集聚区汇总表
3.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方案提纲
4.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汇总表
5.省数字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24年6月5日
附件1
集聚区建设方案提纲
一、集聚区基本情况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区域规模、主要载体、管理模式、主导产业类型(产业链布局及链主企业情况)、产业链企业入驻情况、年度总产值(营业收入)、科技创新平台能力、公共服务平台、配套政策、数字技术应用场景等,列入福建省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情况。
二、集聚区建设目标
按照本通知和《福建省推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目标任务具体要求,提出集聚区建设方案、目标及可量化、可考核的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当前值和目标值),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发展;链主企业扶持;科研创新能力提升;应用场景拓展;建设数字化平台;建设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资源共享平台;积极引进落地产业链上下游重大项目、研发机构等方面的建设方案。
三、集聚区建设任务
围绕《福建省推进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集聚区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中的建设任务,提出集聚区培育期内的建设任务及具体项目。其中建设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聚焦数字化建设内容,原则上2024年内可开工建设,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建设项目已实质性开工的情况说明。建设项目涉及政府投资的,应在上报请示和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主导产业企业目录、主导产业总营收等证明;
(二)项目建设单位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件3
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创新发展试点方案提纲
一、试点基本情况
(一)产业基础情况
设区市数字经济牵头部门或县(市、区)明确一个试点产业,该产业是本地区核心产业且在省内或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产业发展现状、竞争优势劣势分析。
2.产业链上下游重点企业情况。
3.产业链数据流通利用现状。
(二)平台基础情况详细说明本地区现有服务于试点产业的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行业数据服务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基本情况,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平台概述(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内容、平台业务模式和经营情况,列入福建省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情况)。
2.平台数据要素能力(平台接入企业情况、平台接入或汇集的数据情况、平台基础技术能力、平台数据应用能力等)。
3.平台数据应用成效(详细介绍平台开展数据服务案例不少于5个,每个案例描述应包括不限于运用数据类型和规模、数据应用方式、数据应用成效等)。
二、试点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围绕建设完善数据要素供给流通基础设施,赋能产业链高效协作发展,制定试点目标和量化考核评价指标(包括当前值和目标值),试点期限两年。
(二)试点任务包括但不限于:
1.推动现有行业数据服务平台、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进一步提升数据要素能力,包括多源异构数据融合、隐私计算、数据挖掘分析、数据安全等方面功能升级;推动行业上下游企业数据向平台接入、汇集和沉淀。
2.推动重点产业链延链强链补链,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挖掘、推广、复用典型应用场景,打造适应产业特点的数据要素赋能产业发展模式。
3.围绕重点行业加强数据要素全生命周期服务,提升从数据资源到要素、产品、应用及开发的全链条服务效能。
4.通过省、市公共数据开发服务平台或省公共数据开发服务平台地市专区接入公共数据,推动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创新公共数据开发模式。
三、保障措施
试点实施方案应明确配套保障措施。建设项目涉及政府投资的,应在上报请示和申报文件中明确“经认真审核,所报投资计划符合本市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相关证明材料
1.符合申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平台已承载汇集企业数据目录、支撑跨企业主体数据应用场景情况等证明。
2.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及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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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福建省数据管理局
编 辑 | 甲乙丙丁
排 版 | 我有一个盆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