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20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共15章260条,在现行公司法13章218条的基础上,实质新增和修改70条左右。
01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
草案完善公司登记制度,进一步简便公司设立和退出。
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
02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
草案深入总结我国公司制度创新实践经验,在组织机构设置方面赋予公司更大自主权。突出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并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明确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允许公司选择单层制治理模式,为我国企业走出去及外商到我国投资提供便利;进一步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提出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一至二名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设一名董事或者经理。
03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此外,草案进一步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加强对股东出资和股权交易行为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强化控股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新增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我国现行公司法于1993年制定,1999年、2004年对个别条款进行了修改,2005年进行了全面修订,2013年、2018年又对公司资本制度相关问题作了两次重要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瑞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说明时介绍,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的需要,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加强产权保护的需要,是健全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